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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困难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补充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9-04-10 00:00:00 来源: ]

各县(市)区总工会,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五个工会联合会,市总直属企业工会,直属非公企业工会:

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在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工会帮扶工作在帮扶体系中独特的重要作用,昆明市困难职工帮扶服务中心结合当前我市工会帮扶救助工作实际,对《昆明市困难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救助的管理规定》(昆帮服〔20053号)进行补充完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会帮扶救助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补充,是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对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最直接的服务,是对他们利益最现实、最有效的维护。

第二条 生活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三)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的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昆明市困难职工帮扶服务中心生活救助的主要对象是建立了工会组织的昆明市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困难职工、农民工和困难孤居老职工。

第四条 生活救助是对职工因病致困的救助、因天灾人祸致困的救助和节日送温暖。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给予大病救助:

(一)长期患慢性疾病且每一年度门诊药品费用超过本人年度工资总额50%,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精神分裂症等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因突发疾病入院治疗,得到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家庭12个月总收入50%的。

第六条 因天灾人祸造成困难,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给予困难救助。

第七条 每年的春节和中秋节,昆明市总工会对市属企业的困难职工开展“送温暖”活动,具体事宜根据昆明市总工会下发的送温暖活动通知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救助:

(一)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对象不符合或申报事实不清、手续不全、不按表格填写、群众有争议的;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九条 申请大病救助的困难职工,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大病救助1000元至4000元。

第十条 申请因天灾人祸造成困难的特殊救助的困难职工,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特殊救助。

以上完善项目与内容,凡与《昆明市困难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救助的管理规定》(昆帮服〔20053号)以及与昆明市困难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其他有关规定相冲突的,均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工会及工会的帮扶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昆明市总工会

2013年4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