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总工会、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总工会、各产业、公司、局工会、市级机关联合工会、市直属企业工会:
为确保云南省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顺利开展,按照省总工会相关工作精神,对全省开展好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和布署。为了认真执行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好昆明市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确保我市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任务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级工会一定要严格按照省总工会文件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第十一期活动的组织发动工作,确保参加人数不低于去年的基数。
2.各代办点于9月5日-9月19日到办事处领取机打票据。
3.第十一期互助期限为一年即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4.第十一期缴纳互助金标准为:继续参加者每人80元,新参加者每人100元。各代办点及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在2014年9月开始收取互助金,基层工会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互助金上缴到代办点,各代办点于2014年11月7日前将收取的互助金上缴到办事处。
5.第十一期活动的调整如下:
(1)降低补助起点。补助起点由600元降至500元;
(2)补助比例为补助基数超过500元至1万元的部分补助30%、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补助70%、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补助100%;
(3)最低补助标准为50元,其他补助标准不变。
6.各级工会代办员要按照《第十一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互工作流程》,登录“参互单位管理系统”上报电子申请表和纸质申请表至代办点。
7.第十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2015年6月30日,第十一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2016年6月30日。
8.各代办员(基层工会)严格审核参加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必须达到60%,方能收取互助金。
9.缴费渠道保持不变,仍按第十期的规定进行交纳。
10.各代办点要认真做好第十一期活动的宣传工作。
11.市属企业的特困、困难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给予互助金补助的有关办法另行通知;县(市)区涉及到的特困、困难职工由县(市)区自行解决。
附件:
昆明市总工会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