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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云南省第十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 昆明市总工会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9-28 09:34:35 来源:昆明市总工会 ]

各县区总工会,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总工会,市级机关工会联合会,市级各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各直属基层工会、直属非公企业工会:

  按照《云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十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组织宣传工作的通知》及相关会议的精神,第十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组织宣传发动工作于2015年9月正式启动。为认真组织开展好昆明市第十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确保我市第十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任务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级工会一定要严格按照省总工会文件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第十二期活动的组织发动工作,确保参加人数不低于去年的基数。

  2. 第十二期互助期限为一年,即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3. 第十二期缴纳互助金标准为:继续参加者每人80元,新参加者每人100元。各代办点及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在2015年9月开始收取互助金,基层工会于2015年11月27日前将互助金上缴到代办点,各代办点于2015年12月4日前将收取的互助金上缴到办事处。

  4. 各代办员(基层工会)严格审核参加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必须达到60%,方能收取互助金。

  5.第十二期的补助政策与第十一期一致,即:

  (1)补助起点为500元;

  (2)补助比例为补助基数超过500元至1万元的部分补助30%、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补助70%、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补助100%;

  (3)最低补助标准为50元,其他补助标准不变。

  6.各级工会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相关问题的通知》(云工〔2004〕办字24号)的规定,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坚持采取属地管理原则,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组织职工参加活动。市级产业、厅、局(公司)下属单位的职工,医保关系在市级医保中心的应交由市工会管理,在县级医保中心的应交由县级工会管理。严禁将不符合参互条件的人员吸收纳入活动范围。

  7.第十二期参互人员名册的填报必须使用省医互中心提供的参互管理系统进行填报,参互系统于10月中旬启用,使用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参互申请表》、《参互人员名册》纸质版、电子版应由代办点妥善保管,组织工作结束后可返还参互单位。省医互中心将下发参互管理系统的操作要求,请各办事处、代办点认真负责,确保参互人员信息、交款金额、参互人数与实际情况相符。

  8.第十一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2016年6月30日,第十二期补助办理时间最长延至2017年6月30日。

  9.缴费渠道保持不变,仍按第十一期的规定进行交纳。

  10.积极营造全社会重视活动、关注活动、支持活动的良好氛围,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为更多的职工知晓。2015年9月下旬,各县(市)区总工会要认真做好第十二期活动的宣传动员工作。要在所在地尤其是城市的主要街道、人员集中地,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要在本系统职工主要活动场所悬挂宣传布标或宣传挂图,在参加活动的各基层工会广泛发放宣传资料。宣传布标的主要内容为:一是“云南省第十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将于2016年1月1日启动”,二是“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三是“凝万众真情,献一片爱心”。

  11.市属企业的特困、困难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给予互助金补助的有关办法另行通知;县(市)区涉及到的特困、困难职工由县(市)区自行解决。

  

  附件:

  1.第十二期任务分解表

  

  

                             昆明市总工会

                                  2015年9月14日